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;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两条款合在一起的意思是:试用期可以解除,但必须「被证明」,且程序上要说明理由。
试用期解除要站得住,证据链通常由三部分组成,缺一不可:
从争议复盘看,试用期解除败诉几乎都栽在同几处:
这三件套不该在解除时才准备,而应在入职时就就位:录用条件写进入职材料、考核节点写进试用期计划、每次考核都留送达记录。这正是「前置四阶」里「证据链建在争议发生之前」的具体含义。
用工风险的答案不在争议发生之后,而在制度与证据链建立之初。了解德润锦承「前置四阶」,或预约一次风险诊断。
不必先决定合作哪项服务。把企业用工现状与最担心的问题讲清楚,我们先给出风险清单与整改优先级,再讨论需要哪些服务。
致电预约用工风险诊断
扫码添加,备注「用工合规」。
首次沟通不涉及收费。